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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處理文件程序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76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院長、庭長、法 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見解之決議案,應由資料科或承辦人員摘錄要旨 、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 、法官及相關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