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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處理文件程序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69條
各科室文稿及登記表冊之人名、地名及數目字之錯誤,由擬稿人、登記人 負責,其例行及奉命處理之文件如有錯誤,由該科室主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