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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處理文件程序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67條
各科室承辦事項屬於例行或尋常性質者,應即循例擬稿或簽具意見送核, 如其性質重要或有疑義者,應先簽請權責長官核示後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