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院長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4條
院長為謀審判業務及行政事務之改進,得指定人員擔任研究、設計、審核 等事宜。

前項人員得指定停止辦理事件之庭長、法官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