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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院長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10條
院長之職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決定。

二、法律建議案之核定及高等行政法院單行法規之核定發布。

三、庭數之擬議。

四、職員員額之擬議。

五、編製概算及預算案之提示。

六、各單位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七、職員之任免、獎懲、監督及考核。

八、重要行政文件之判行。

九、法官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主持。

十、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執行之監督考核。

十一、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之核定。

十二、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院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