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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處理文件程序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69條
司法院公布之法令、解釋及本院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關於法令 見解之決議案,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 當件數時,編輯成冊,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