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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學院組織法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6條
本學院置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導師六人至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五 人至十四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 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十四人至二十一人、技士一人 至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 一人至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辦事員七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六人至九 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