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學院組織法  ( 102 年 05 月 22 日)
第2條
法官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律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但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法官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三、有關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及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事項 。

四、有關法官研習、進修課程、方法與教材之研究發展事項。

五、司法院及所屬機關人事、會計、統計、政風人員在職進修計畫之研擬 及執行事項。

六、其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之研習、進修及研究事項。

前項規定,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其他司法人員之研習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法官職前研習及第二款法官在職進修之研修方針、研修計畫 之規劃應設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由本學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各審級 、專業法院之法官共八人,檢察官及律師各一人、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 士各二人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本學院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法官研修規畫委員會之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應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