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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 104 年 05 月 06 日)
第9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