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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 104 年 05 月 06 日)
第7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置三等通譯一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法警長一 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法警二人至八人,委任第 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五人至十七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庭務 員一人至三人,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