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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 104 年 05 月 06 日)
第17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委員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執行 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