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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 104 年 05 月 06 日)
第10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設計師一人,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資訊管理師一人,薦任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 二人至四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處 理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