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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38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 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千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