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高等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2條
高等法院設資訊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 之行政事項;資訊管理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必要時得置科長、設計師,科長,薦任第九職等,設計 師,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處理資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