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高等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1條
高等法院設會計室、統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均簡任第十職等;必要時得 依法各置佐理人員,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並得 分科辦事;科長,薦任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