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高等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0條
高等法院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簡任第十職等,副主任一人,薦任第九 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科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其中薦任科員不得逾同一法院科員總額三分之一,依法律規定 辦理人事管理、人事查核等事項,並得分科辦事;科長,薦任第九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