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高等法院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6條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 業法庭。各庭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 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