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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大法官書記處。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