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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9條
司法院設下列各廳、處,掌理本院行使職權之相關事項:
一、民事廳。
二、刑事廳。
三、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四、少年及家事廳。
五、司法行政廳。
六、大法官書記處。
七、秘書處。
八、資訊處。
九、公共關係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