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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4條
司法院置大法官助理十五人,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大 法官之命,協助辦理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初步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

具專業證照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大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 資。

大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