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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組織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3條
司法院因業務需要,得調各級法院法官至司法院辦理行政事項。

司法院因大法官審理案件需要,得調實任法官至司法院協助辦理案件之實 體審查、爭點分析及裁判書草擬等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