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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 100 年 10 月 07 日)
第8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委員之任期為限。每一黨(政)團委員席 次未達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之組成席次時,其黨團辦公室立即由本院 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