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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政黨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 100 年 10 月 07 日)
第7條
政黨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院安全之設備設施。工 作人員作息,須遵守本院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違反本條款而不聽勸導者 ,本院得收回房舍或停止供應設備與水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