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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8 年 01 月 06 日)
第5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 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 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 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 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 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 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 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 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 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 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 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 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 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 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 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 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