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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6條
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 事項為限。

停開院會期間,遇重大事項發生時,經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 恢復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