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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4條
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全院委員會亦同。

院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院長為主席;院長、副院長均因事故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