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2條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 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 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前項立法委員辦公事務等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標準如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