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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30條
立法院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