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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9條
立法院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 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