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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7條
國會圖書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二人至四人, 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三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職務列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 職等;科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 等;辦事員九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 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