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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7-2條
議政博物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館長一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編纂一人,職務均 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科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 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編輯三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 第八職等;科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