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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7-1條
中南部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主 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編審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 長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五人,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管理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 十人,技士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 事員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 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