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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組織法  (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23條
立法院置顧問一人至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掌理議 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參事十二人至十四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法規之撰擬、審核及院長指派之事項。

前項員額中,參事七人出缺不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