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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3-3條
各黨團在各委員會席次,依政黨比例分配。分配算式如下:

各黨團人數 ────────×(13─依第三條之二抽籤分配至各委員會委員席次) 院會席次-第三條 之二 委員總數 依前項算式分配席次如有餘數,且所屬委員尚未分配完竣之黨團,由餘數 總和較大者,依序於未達最低額之委員會選擇增加一席次;各委員會席次 均達最低額時,得於未達最高額之委員會中選擇之,至所分配總席次等於 各黨團人數止。

各黨團應於前條委員抽籤日後二日內,提出所屬委員參加各委員會之名單 。逾期未提出名單或僅提出部分名單者,就未決定參加委員會之委員,於 各該黨團分配席次抽籤決定之。

前項抽籤辦法另定之。

第一項院會席次之計算,依第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