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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85 年 05 月 30 日)
第5條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七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所任事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法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