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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85 年 05 月 30 日)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 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