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 年 07 月 10 日)
第1條
行政院為統籌公共工程之規劃、審議、協調及督導,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2條
本會對於中央政府辦理或省 (市) 政府執行行政院列管之公共工程,有指 示、監督之權。

第3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

一、企劃處。

二、技術處。

三、工程管理處。

四、秘書處。

第4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 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事項。

八、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規劃事項。

第5條
技術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技術及經費審議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技術服務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法令規章及相關技術規範之研究、擬議事項。

四、關於執行公共工程計畫所需技術人員培訓之規劃事項。

第6條
工程管理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計畫管理制度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之協調、配合、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計畫執行品質管理制度之研議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資訊體系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五、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工程管理事項。

第7條
秘書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委員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二、關於事務及出納事項。

三、關於文書、印信、檔案管理及研考事項。

四、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不屬於其他各處、室之事項。

第8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二人,襄助會務,職 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行政院就相關部會主管及工 程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第9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

第10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三人至五人,技監二人或三人,處長四人,職 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 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四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四人至六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四人,職 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二人,技正十六人,職務得列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員七人至九人,分析師一人或二人,職務 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八職等;科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技士三十八人至四十八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科員十人,技士二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六人至八人, 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11條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辦 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2條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 法辦理會計、歲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 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3條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4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專業人員三十五人 至四十人,由本條例第十條所定員額內勻用之。

第15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或諮詢委員十人至十五人,聘 期一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第16條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其委員由本會主任委 員派兼或聘兼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7條
本會會議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1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