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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組織條例  ( 84 年 07 月 10 日)
第4條
企劃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共工程政策之策訂及推動事項。

二、關於公共工程所需人力、機具、材料與技術等資源之整體規劃及研議 事項。

三、關於公共工程各期程計畫之統籌及協調事項。

四、關於公共工程計畫資料蒐集、分析及共同問題之研議事項。

五、關於營造及相關產業發展之策劃、督導事項。

六、關於公共工程採購制度之擬議及督導事項。

七、關於工程顧問公司及公共工程相關技師專業服務之督導事項。

八、關於公共工程計畫之其他規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