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機關權限、職掌及重要職務設置 ( 99 年 02 月 03 日)
第21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 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 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 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 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