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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研究中心置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行政及技術人員,依下列原則聘 (
任) 用:
一、編制內人員得由研究中心聘 (任) 用或由本院其他單位專任人員轉聘
(任) ,研究人員亦得由研究中心與本院其他研究單位合聘。研究人
員於研究中心或其下轄專題中心之配置,由研究中心主任簽請院長核
定之。
二、編制內人員於其研究任務終止後,歸建原任職之研究單位或轉任本院
其他單位,但聘任契約中規定研究任務終止時視為自動解聘者,從其
約定。專題中心解散時,亦同。
三、非編制內約聘人員於研究計畫終止時,自動解聘。專題中心解散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