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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研究中心設置之目的,在結合本院各研究所及研究所籌備處「以下簡稱研
究所 (處) 」之研究人員或院外之專業人員,從事跨領域研究、進行特定
研究計畫或提供服務。
研究中心之設置,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本院執行跨領域研究、地區綜合研究、應用科學研究或提供特定服務
之客觀需要與發展潛力。
二、本院現有研究所 (處) 或研究中心之組織不足以執行前款研究或服務
計畫之佐證。
三、研究中心下轄專題中心或研究計畫預定存續期間及評估存續之適當時
期。
四、於研究中心從事其他與設立宗旨相符研究項目之可行性與拓展性。
五、人員之員額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