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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統合辦法  ( 92 年 11 月 14 日)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各情報治安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 與外國情報機 關進行情報合作時,應知會國家安全局 (以下簡稱本局) ,並由本局統合 及管制。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流、 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