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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組織條例  ( 90 年 10 月 24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以下簡稱本館) 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史事研究及志書修纂等事項。

二、史料與珍藏史籍之編譯、研究、出版、學術研討會之辦理及定期性刊 物之編印發行等事項。

三、圖書、期刊、手稿、古文書、風土民俗、圖片、地圖等史料之採集及 文獻資料之整理、登錄、編目等事項。

四、文獻史料之蒐集、整理、典藏、展示、研究、出版及推廣等事項。

五、文獻史蹟之蒐集、勘考、展示、推廣及交流等事項。

六、文獻史料數位化、資訊服務之規劃建置及協調推動等事項。

七、其他有關臺灣文獻事項。

第3條
本館設採集組、整理組、編輯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4條
本館設秘書室,掌理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 理、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

第5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人員;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館務。

第6條
本館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 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編纂七 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三人或四人,職務列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六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或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等;書記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書記四人,出缺後不補。

第7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8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9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10條
本館辦事細則,由本館擬訂,報請國史館核定之。

第11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總統府會同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