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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 101 年 11 月 15 日)
第4條
特勤中心掌理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人員之安全維護。

特種勤務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經總統核定之人員如下:

一、代表總統於特定期間執行特定任務之特使。

二、國家緊急狀況時,代行總統職權及備位代行總統職權人員。

依特種勤務條例之保護事項除特種勤務條例所規定者外,依卸任總統副總 統禮遇條例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