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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  ( 101 年 11 月 15 日)
第2條
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特勤中心)負責統合指揮特種勤 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各機關(構)、單位,共同執行特種勤務。

特種勤務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單位應依主 管機關之需要,配合特種勤務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