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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91 年 09 月 04 日)
第4條
機關依訴願業務需要,應訂定訴願會組成人員編組表,列明職稱、職等、 員額,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編組表人員,於機關預算員額內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