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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局組織法  ( 100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本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綜理國家安全情報工 作與特種勤務之策劃及執行;並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國防部軍事情報 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行政 院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法務部調查局等 機關所主管之有關國家安全情報事項,負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之責。

前項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工作之統合指導、協調、支援事項之規定及其相關 運作之辦法,由本局另定之。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地區安全、大陸地區及國際情報工作。

二、國家戰略情報研析。

三、科技情報工作。

四、統籌政府機關密碼政策及其裝備研製、鑑測、密碼保密等。

五、國家安全情報工作督察業務。

六、協同有關機關辦理總統、副總統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卸任總 統、副總統;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及其配偶;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 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以及其他經總統核定人員之安全維護。

七、其他有關國家安全情報及特種勤務事項。

前項第六款所稱直系血親,除尊親屬外,應以家屬為限;有關安全維護之 指揮權責、編組、值勤用槍時機、必要之查驗、管制作為及其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本局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