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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  ( 92 年 06 月 25 日)
第12條
前條所列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研究助理,必要時,得依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但其聘用員額不得逾上列職稱編制員額三 分之二。 前項聘用人員,其聘用規定,除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外,由 國家安全會議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