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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 47 年 03 月 05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國史館組織條例第六條訂定之。

第2條
國史館史料審查委員會設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館長指定纂修、協修並 聘館外專家組織之。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至三年,得連任。

第4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館長就委員中遴任之。

第5條
本會定於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第6條
本會審查之範圍如左:

一、關於史料徵集事項。

二、關於史料考訂事項。

三、關於史料編印事項。

四、關於史稿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修史事項。

六、館長交議事項。

第7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及紀錄人員一至二人,由館長就館中職員派兼之。

第8條
本會委員及職員均為無給職,惟館外專家兼任之委員得分別致送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