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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研究員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任本院副研究員至少三年,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
二、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任教授至少三年,
或本院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任教授,或任副教授至少三年,並
從事研究工作,在學術上確有重要貢獻者。
三、在公立大學或教育部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本院認可之國外
大學或獨立學院獲得博士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研究機關從
事研究工作至少六年 (或獲得醫學士學位後,曾在本院認可之國內外
研究機關從事研究工作至少九年) ,確有重要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