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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組織規程  ( 105 年 05 月 18 日)
第25條
各研究所 (處) 為增進行政效率,得由所長 (處主任) 在專任研究人員或 其他適當人員中約請人員分設委員會,專責處理下列事項:

一、圖書、儀器之購置及管理事項。 二、學術會議、研討會或演講會之籌辦事項。 三、房舍之修建、保養事項。 四、財務管理事項。 五、所長 (處主任) 交辦之其他事項。